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前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准则实施后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并按其公允价值调整实施当年期初余额(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留存收益),补提递延所得税负债(借:留存收益,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现该项金融资产整体处置,请问冲回递延所得税负债时,按如下哪种方式处理:
1.以新准则实施日作为划分,实施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按“借:递延所得税负债,贷:留存收益”冲回,新准则实施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按“借: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所得税费用”冲回;
2.视同该项资产从最开始就按新准则核算,新准则实施前后累计确认的所有递延所得税负债都按“借: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所得税费用”冲回;
3.因以前年度递延所得税费用均已计入留存收益,以处置当年年初划分,处置当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按“借: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所得税费用”冲回;以前所有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按“借:递延所得税负债,贷:留存收益”冲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预期在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适用的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计量,并在应用税率发生变化时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在本案例中,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时,原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调整至公允价值,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这项金融资产发生处置行为时,之前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需要冲回。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处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关的资产时,应当将冲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调整留存收益。这是因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基于以后的税率变动影响计算的,其冲回体现了当期税务处理的影响。
但考虑到具体案例描述中的特殊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转换处理,即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转入留存收益。因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冲回,应该反映这一处理逻辑。准则实施前原以其他综合收益积累的公允价值变动分部分转入了留存收益,对应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冲回,也应当对应地调整留存收益。
综上所述,应采取的处理方式是: 1. 新准则实施日之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借:递延所得税负债,贷:留存收益”冲回; 2. 新准则实施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借: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所得税费用”冲回。
因此,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中,第1种方式是正确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