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公司,股份占比3:2:1,规定每月基本工资3000。四个月后就到年底了,账户盈利10000,需要分账过年,这四个月没有发放过基本工资。请问这10000应该平均分还是按股份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合伙协议中规定的权益分配方法确认并分配利润。如果合伙协议中有明确的利润分配比例,则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则需要合伙人之间协商确定分配方案。
在此案例中,尚未提及合伙协议中对于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因此无法准确地提出一个确定的分配方案。然而,通常而言,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利润是比较常见的做法,除非协议规定了其他的分配方法。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第二章 短期薪酬-第八条提及,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确认与短期薪酬相关的职工薪酬,因此应首先结清那四个月未发放的基本工资。
假设合伙协议没有其他具体规定,并且基本工资的结算优先于利润分配,首先要发放这四个月的基本工资,每人每月3000元,四个月总共需要发放300046=72000元,这超过了账户盈利的额度,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没有盈利可分,还需要额外注入资金来支付未发放的基本工资。
最终利润(如果有的话)的分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做分配前,应当确保已经满足了所有必要的应付款项,如职工薪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