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甲公司计划收购A公司,以2021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对A公司进行审计、评估,2021年7月6日A公司将在6月份生产的产成品销售给甲公司,2021年8月31日甲公司能够控制A公司。
问题:收购方购买的存货年末尚未对外销售,2021年末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要不要考虑7月份发生的该笔交易?如果需要考虑,应该如何调整呢?如果年末该存货已全部对外出售,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甲公司在2021年8月31日控制A公司后,应该自控制之日起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收购方购买的存货,若甲公司在2021年末尚未将其对外销售,则在编制2021年末的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对7月份的交易进行调整。
如果存货在年末尚未对外销售,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该剔除甲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按照购买方从关联方购买的存货应按照转让方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的原则,该笔存货应当按照A公司销售给甲公司时的成本进行调整,即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该借记“A公司存货”科目,贷记“甲公司存货”科目,抵消该存货的收入和成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体现这笔内部交易的利润。
若到年末该笔存货已全部对外销售,则在计算合并财务报表的销售收益和成本时,将不涉及对该笔内部交易的调整,因为这属于正常的对外销售过程,相关的收益和成本已在A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和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体现。
综上所述,收购方在2021年末编制合并报表时,如果7月份购买的存货尚未对外销售,那么应当剔除这笔交易影响;如果年末该存货已全部对外出售,则不需要再进行合并报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