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计划收购A公司,以2021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对A公司进行审计、评估,2021年7月6日A公司将在6月份生产的产成品销售给甲公司,2021年8月31日甲公司能够控制A公司。
问题:收购方购买的存货年末尚未对外销售,2021年末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要不要考虑7月份发生的该笔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二条:对于本章未列举的交易或者事项,如果站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与其所属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不一致的,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确认和计量结果予以相应调整。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在2021年8月31日能够控制A公司,因此A公司应视为甲公司的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该予以抵销。如果甲公司购买的存货年末尚未对外销售,那么在2021年末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考虑7月份发生的甲公司购买A公司产成品的交易。具体而言,需要抵销甲公司与A公司之间在7月份发生的销售商品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将该存货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抵销,以反映集团的真实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