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下,作为承租人提前退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到会计分录,并提供会计准则原文作为依据。
在新租赁准则下,如果承租人提前退租,通常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下是可能的会计分录,但请注意,具体的会计处理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细节,例如提前退租的罚款、剩余租赁付款额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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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租赁负债:如果提前退租涉及支付罚款或解约费用,承租人应将这些金额作为租赁付款额的增加,相应调整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分录如下:
会计 借:租赁负债(增加的罚款或解约费用)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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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使用权资产:承租人需要将使用权资产从账面上处置,可能产生损失或收益。 分录如下:
会计 借:累计折旧(已计提的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借:营业外支出(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高于残值的部分) 或 贷:营业外收入(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低于残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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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损益:如果租赁负债减少,且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承租人需要将剩余的租赁负债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分录如下:
会计 借:租赁负债(剩余的租赁付款额) 贷: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根据费用性质)
这些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中关于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租赁期变化和租赁终止时的处理。在实际情况中,承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剩余租赁付款额的变化来确定正确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