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预计亏损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
预计亏损在会计处理中,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抵扣条件,可以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为它能够在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扣,从而减少未来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五条,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然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前提是企业必须有合理的预期,即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利用这些可抵扣亏损。如果企业预计未来期间无法实现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就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亏损的抵扣将不会减少未来实际的所得税费用。
简而言之,预计亏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是因为如果未来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这些亏损,那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没有依据,这样做可能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虚增,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因此,只有在预期亏损能够被未来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的情况下,才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