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哪句话说明了就租赁需要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请详细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并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例如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这意味着,即使这些交易在会计上产生了暂时性差异,也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根据这一解释,对于适用的租赁交易,承租人应当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