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发票进项税额转出,属于非正常损失,有些计入“管理费用”、“原材料”科目核算,我认为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请问老师,哪个更规范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指引,失控发票进项税额转出属于非正常损失,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处理,通常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是因为非正常损失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而是由于意外事件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因此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综上所述,将失控发票进项税额转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更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