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8亿,控股股东(单一股东)先行陆续投入4亿的投资款,同时陆续投入4.8亿的往来款,银行认为公司资本金较少,公司故将4.8亿往来款转为了资本公积,出具了股东会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后续公司对注册资本进行了减资,减为了4亿。
问题:上述对于其他应付款转为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若合理,属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还是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视作债务豁免或者股东捐赠,是否会涉及到所得税缴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第九条,企业应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在本案例中,控股股东将4.8亿的往来款转为资本公积,这一行为可以视为股东对公司的捐赠或债务豁免。
首先,从账务处理的角度来看,将其他应付款转为资本公积是合理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指引 (2)》中的相关条款,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债务转为资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因此,将4.8亿往来款转为资本公积,应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其次,关于资本公积的分类,根据上述账务处理,应属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最后,关于所得税的问题,如果视作债务豁免或者股东捐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指引 (2)》中的相关条款,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因此,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及到所得税的缴纳,具体应根据当地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解释来确定。
综上所述,上述对于其他应付款转为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是合理的,应属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并且可能涉及到所得税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