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AI财务准则专家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指南
被审计单位23年通过了股权激励的董事会决议,确定了人员名单和授予的股份数量,但是打款是在2024年,一次性授予,没有等待期,是否应该确认在2023年,唯一的疑问就是打款时间是否构成对确认时点的考虑,朴素的理解就是在实际打算之前,可能还会发生变动,并非完全“达成一致”。另外请问一次性授予的股份支付,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如何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第五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在本案例中,被审计单位在2023年通过了股权激励的董事会决议,确定了人员名单和授予的股份数量,这表明授予日已经确定。即使打款是在2024年,根据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费用应当在2023年确认,因为授予日已经确定,且没有等待期。

关于一次性授予的股份支付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中的规定,对于附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时方可抵扣。因此,如果预计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确认,应根据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如果预计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应根据期末的股票价格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并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