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收入准则下采用里程碑法的核心是满足时段法的“不可替代性+合格收款权”,但如果同时满足“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否能采用里程碑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采用里程碑法的核心确实是要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这通常包括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有权就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然而,如果同时满足“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这通常意味着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点履行,而非某一时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而不是采用里程碑法确认收入。因此,即使满足了“不可替代性+合格收款权”,如果同时也满足了客户即时消耗经济利益的条件,企业应当按照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原则来处理,而不是采用里程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