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投资中的安置房收到的房款向您请教
背景如下:
政府在征地用于基础设置建设中对征的集体用地山的村民提供安置房,移民会交一部分房款,但是实务中通常是安置房的建设的成本大于移民上缴的那部分房款。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安置房款时和项目实施单位支付安置房建设款时应该分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当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安置房款时,根据会计准则,这笔款项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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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财政安置房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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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安置房建设款时,这部分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根据实际发生的建设成本)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记“资本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反映资金的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安置房建设成本大于移民上缴的房款,超出部分通常由政府承担,体现在政府的专项应付款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账务处理。在安置房建设完成后,根据工程成本和收到的房款情况,可能需要调整专项应付款的余额,或者将剩余的专项应付款转为资本公积,具体处理需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