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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下咨询服务收入确认:何时适用里程碑法?
甲公司需要对乙公司出具环保相关的咨询报告,但是在出具前每月会对乙公司进行咨询回复,提供该咨询服务的数据、监测结果、监测报告,同时约定了合格收款权,由于业务的不可替代性认为符合“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不可替代性+合格收款权”,那能否使用里程碑法呢?(报告初稿、审核、批复)作为里程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如果甲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即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且由于业务的不可替代性,使得甲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那么甲公司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里程碑法是一种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方法,通常适用于客户在达到某些关键事件(里程碑)时才能从服务中获益的情况。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咨询服务的各个阶段(如报告初稿、审核、批复)可以被视为里程碑,并且这些里程碑反映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转移价值的进程,那么甲公司可以在达到这些里程碑时按照相应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里程碑必须能够合理地反映甲公司向乙公司转移商品或服务的进度,且每个里程碑的完成都应导致乙公司取得并消耗一部分经济利益。如果这些里程碑不能客观地反映服务的提供情况,或者乙公司在每个里程碑之前并未取得并消耗经济利益,那么里程碑法可能不适用。

因此,甲公司需要评估这些阶段是否真正代表了服务的提供程度,并确保在每个里程碑时点,乙公司确实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如果满足这些条件,甲公司可以使用里程碑法来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