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持有B有限合伙企业30%的份额,B有限合伙对外100%投资了有限责任公司C,假设A公司对B有限合伙存在重大影响,请问A公司是否应该在报表日根据B有限合伙及C公司合并净利润的30%确认相关投资损益?从B有限合伙的角度,是否可以将C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之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有限合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因此A公司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其对B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在报表日,A公司应当根据B有限合伙企业净利润的30%确认相关投资损益,反映其在B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份额。
然而,对于B有限合伙企业而言,由于它对外100%投资了有限责任公司C,如果B有限合伙企业能够主导C公司的相关活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B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将其子公司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B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个合伙企业,其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可能受到特定法律法规的影响,可能需要考虑其是否被视为投资性主体。如果B有限合伙企业是投资性主体,那么它通常仅将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而C公司如果是其投资目标,可能不会被合并,而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B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投资性主体,那么它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主体,包括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