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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何时使用里程碑法确认收入及替代方法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合格收款权,认为符合“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满足时段法。那能否使用里程碑法?不能的话,建议使用什么方法?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合格收款权,但符合“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这表明甲公司的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使用里程碑法来确认收入,前提是合同中的里程碑能够合理地反映甲公司向乙公司转移商品或服务的进度,且每个里程碑的完成都导致乙公司取得并消耗了一部分经济利益。

如果合同约定的里程碑不能恰当代表履约进度,或者在两个里程碑之间向客户转移了重大的商品控制权,那么甲公司不应简单地基于里程碑来确定履约进度。此时,甲公司应当选择其他产出指标或其他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比如根据产出法或投入法来衡量。产出法通常基于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价值,而投入法则基于企业为履行义务的投入,如材料、人工或成本。

因此,如果里程碑法不适用,甲公司应采用能够客观反映其向乙公司转移经济利益的其他方法来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