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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理解退税的现金流处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现金流是什么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的规定,退回的多缴企业所得税款通常不作为“收到的税费返还”处理,而是作为“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减项进行。如果退回的金额大于实际缴纳的税费,超出部分可以作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进行列报。因此,企业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退回的多缴税款体现在“支付的各项税费”减少或“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