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保底条款的租赁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确认为融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六条,租赁合同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租赁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可能意味着承租人承担了租赁资产的残值风险,或者租赁资产期末的利得或损失归承租人所有,这些都是融资租赁的迹象。
具体来说,如果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租赁合同满足了以下的一项或多项条件,可能会被确认为融资租赁: 1. 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之低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使得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3. 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 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6. 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7. 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8. 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如果包含保底条款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因为保底条款而实际上承担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特别是如果保底条款意味着承租人承担了重大的残值风险,那么该租赁合同可能会被确认为融资租赁。出租人需要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及租赁资产的经济实质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