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再具体说明一下根本原因么?为什么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对取得控制权之前产生的交易且到2021年末该存货尚未对外销售的部分进行抵销处理?取得控制权之前可以视为没有关系的主体呀,这属于正常商业交易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合并财务报表第25条,即使是在合并方对被合并方取得控制权之前发生的正常商业交易,一旦这些交易涉及到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主体,且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时点上,相关资产(如存货)尚未对外销售,便需要进行抵销处理。这是因为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是要反映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一个单一经济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尽管取得控制权之前的交易当时属于正常商业交易,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要消除集团内各成员之间的相互欠款、持股、其他内部余额、内部交易收入与费用及未实现利润等,以确保合并财务报表不包含内部交易的影响,真实、完整地反映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