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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的会计处理与现金流量分类
A公司与街道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由街道提供土地,A公司负责建设,街道授予A公司40年经营管理权。委托经营期为40年,每月的委托经营费为200万,目前A公司将这部分支出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当中。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现金流量表中,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问题1:A公司对上述事项使用新租赁准则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问题2:如符合新租赁准则的处理,A公司目前的现金流量分类是否符合规定?项目组认为应该按照准则规定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五条,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在A公司与街道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中,街道授予A公司40年经营管理权,这表明A公司有权在使用期间内得到该土地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且可能主导该土地的使用。因此,该协议可能满足租赁准则中定义的租赁关系。

问题1:若该土地合作开发协议被确定为租赁关系,则应当依照新租赁准则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具体是否符合准则规定,需要详细分析合同条款来判断是否授予了A公司对于土地在一定时间内控制转让土地使用的权利。如果是的话,则A公司需要根据新租赁准则来调整其会计处理,确保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与相应的财务报表列报符合准则规定。

问题2:如果确认该土地合作开发协议构成租赁关系,并且已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五十三条,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的现金支出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如果A公司目前将这部分支出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中,则不符合准则规定。A公司需要调整其现金流量分类,将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