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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工会经费等扣除标准详解
税法中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工资捐赠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税法中关于这些费用的扣除标准如下:

  1. 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 广告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 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当年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工资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注意,这些扣除标准可能会因税法的修订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最新的税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