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企业A设置了一个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企业B,持股平台B持有A公司股份少于20%,按照持股比例看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中的重大影响,不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应属于金融工具中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核算,请问陈版主:由于持股平台属于有限合伙企业,该部分是否应该确认为金融工具中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只有在被投资企业B分红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平时不确认投资收益,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条,权益工具投资一般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然而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由于B公司的持股比例少于2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九条,对于非重大影响的投资,不使用权益法会计处理。在此情形下,A公司通过B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份,应分类为金融工具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进行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进行后续计量,除非在初始确认时已经选择将该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B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对于来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六条,如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权益性投资没有重大影响,即不适用权益法,则按照金融工具的相关规定处理,一般是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或分红时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A公司通过持股平台B对A公司股份的投资,应确认为金融工具中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只有在被投资企业B分红时,按照其持有份额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是正确的处理方式,平时不确认投资收益。这种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