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增进业务是否应遵循《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八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的类别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信息,包括最大信用风险敞口及相关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此外,如提供财务担保,应当披露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等于须履行担保时企业必须支付的最大金额。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增进业务,应当遵循相关的监管规定。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担保费收入的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确保了公司的风险管理和资金的充足性。
因此,信用增进业务应当遵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述的规定,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并且,若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则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的具体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