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业务是否应遵循《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呢?
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从事信用增进业务时应当遵循《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如果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则实行差额提取。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足够的资金来对付可能出现的赔付压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信用风险。
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从事信用增进业务时应当遵循《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如果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则实行差额提取。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足够的资金来对付可能出现的赔付压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