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AI财务准则专家
权益法核算:股权托管后是否仍适用?
A公司持有B公司50%的股权,按照章程约定派驻董事进行管理,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后续A公司为了聚焦主业,将B公司委托给集团内C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支付营业收入的0.5%作为管理费,章程未修改,A公司仅保留对B公司的股东权利,A公司撤回之前派出的董事,由C公司向B公司派驻董事,董事的决策也是C公司的决策。请问,A公司后续还可以继续对B公司用权益法核算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九条,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本案例中,虽然A公司将B公司的经营管理委托给C公司,但A公司依然持有B公司50%的股权,并保留对B公司的股东权利。案例中没有提及A公司和C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一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者是否存在一方受到另一方重大影响的情况,因此不能仅凭此类关系断定A公司是否丧失对B公司的控制权。

由于A公司仅是将管理权委托给C公司,但未放弃自己的股东权利,并且按照案例描述,A公司并未放弃派驻董事的权力,只是由于实际的经营需要,选择让C公司派驻董事代为行使相关权力。在没有其他信息表明A公司失去对B公司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前提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条件仍然满足。

总结来说,除非有其他更具体的信息表明A公司因为与C公司的委托管理关系而导致失去对B公司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否则A公司还可以继续对B公司使用权益法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