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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托管后,原股东还能用权益法核算投资吗?
A公司持有B公司50%的股权,按照章程约定派驻董事进行管理,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后续A公司为了聚焦主业,将B公司委托给集团内C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支付营业收入的0.5%作为管理费,章程未修改,A公司仅保留对B公司的股东权利,A公司撤回之前派出的董事,由C公司向B公司派驻董事,董事的决策也是C公司的决策。请问,A公司后续还可以继续对B公司用权益法核算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六条,投资方应考虑包括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

在本案例中,A公司持有B公司50%的股权,并原先通过派驻董事参与了B公司的管理。后续,A公司将B公司的经营管理委托给集团内的C公司,并支付管理费,撤回原先派遣的董事,由C公司向B公司派驻董事,董事的决策也由C公司作出。这里的关键在于A公司仅保留了对B公司的股东权利,且A公司和C公司均隶属于一个集团。

尽管A公司保留了股东权利,但管理和控制权已经实际转移到C公司。A公司在实质上已不直接参与B公司的管理和决策过程。如果C公司并不是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派驻董事并进行管理决策的,那么A公司实质上已经丧失了对B公司的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八条,A公司需要判断其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如果C公司不是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则A公司不应该将B公司的股权投资继续按照权益法核算。

总之,如果C公司的董事决策代表的是C公司本身而不是A公司,A公司就不应继续对B公司使用权益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依据具体情况以及与C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关系,评估其是否仍然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如果判断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则应按其他方式进行核算,可能需要将之前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重新分类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