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商品的交易想通过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集团内的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存在以下几种交易场景:1、内部公司互相开票、背书,在财务公司贴现,财务公司可能再向外部银行贴现; 2、集团内的公司背书给集团外部供应商,集团外部供应商向集团财务公司贴现; 3、集团内的公司背书给集团外部供应商,外部供应商以上市公司A的承兑票据向集团外部其他公司二次背书、或者贴现给其他商业银行(A集团一个很大供应商B,也是上市公司,B也会拿着A集团开具的票据给外部商业银行贴现,并与外部商业银行签订无追索权的贴现合同),上述集团财务公司贴现业务、集团内开票单位与外部供应商背书均签订无追索权的合同,想请问陈版主,作为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时是否可以终止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第六章 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三条,企业采用基于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现金结算期权或类似条款的形式继续涉入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以非现金结算期权形式继续涉入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因此,如果A集团内部单位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或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转让合同中存在现金结算期权或类似条款使得A集团存在继续涉入的情况,则转让方一般不得终止确认这些金融资产。
当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通过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时,需要考虑内部转让是否满足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在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给外部实体时,如果签订了无追索权的合同,并且完成了所有必须的法律过程,那么理论上持票人可以终止确认该商业承兑汇票。
然而,有关终止确认的决定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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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是否涉及集团内部对外部的转让。集团内背书转让至集团外部其他实体可能导致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和收益转移,从而可能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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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公司的贴现行为是否视同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如果财务公司贴现后仍然对该金融资产有控制,可能不满足去除集团对金融资产控制的要求,从而影响是否可以终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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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单位进行的背书转让是否彼此相互抵销。若相互抵销,则在合并报表层面上不应再体现该背书转让,但在各自的财务报表中,相关的商业承兑汇票仍需继续确认。
在实际操作中,A集团可能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实际操作方式,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流程,充分评估是否有足够证据和客观条件支持终止确认商业承兑汇票。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风险和收益已转移,企业不应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此外,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进一步审查具体交易情况以确保会计处理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