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认为是返还给客户的对价,我的收入应该如何计量?
如果认为是返还给客户的对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章 计量-第十九条,企业应付客户的对价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因此,公司应该将佣金收入中返还给客户的积分对应的金额部分作为应付客户的对价,从收入中冲减。
在本例中,公司每成功推荐一张信用卡,会从银行获得300元佣金。公司承诺将佣金的80%以积分方式返还给用户。对于2023年成功办卡1000张的情况,公司总共获得的佣金是300元/张 * 1000张 = 300,000元。应付给客户的积分对价是300,000元 * 80% = 240,000元。因此,公司在2023年实际确认的收入应反映扣除应付客户对价后的金额,即300,000元 - 240,000元 = 60,000元。
当然,具体确认收入的金额还需要依据实际客户积分兑换情况来进一步调整。对于实际领取并使用积分的800个客户,如果兑换了礼品,则应将对应的积分对价在积分兑换礼品时确认为成本,并相应减少收入。对于剩余的200个客户,如果到年底积分未被兑换,根据积分的有效期和使用情况,可能需要设置相应的准备,并在适当的时点对收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