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五条,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在本例中,网络公司提供的积分可以被视为客户的额外购买选择权,因为用户可以选择是否使用这些积分来兑换礼品。因此,网络公司需要评估这些积分是否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积分提供了重大权利,则需要将积分的价值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并在用户兑换礼品时或积分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章 计量-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因此,网络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应将总佣金中的80%视为向客户提供的对价,并按照积分的预期使用情况进行分摊。在本例中,假设公司在2023年成功办卡1000张,每张卡的佣金为300元,总佣金为300,000元。其中80%即240,000元以积分形式返还给用户,按照实际兑换情况,800个用户领取并兑换了积分,那么实际用于兑换礼品的积分对价为240,000元×(800/1000)=192,000元。剩余的48,000元(240,000元-192,000元)对于未兑换积分的用户,如果积分在年底前未被使用,则可能需要根据积分的有效期和用户兑换积分的可能性进行估计,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收入确认。
至于成本的计量,网络公司需要根据积分兑换礼品的实际成本来计量。如果公司购买礼品的成本是固定的,那么成本应当在礼品被兑换时确认。如果公司提供的是自己的服务或产品作为礼品,那么需要根据服务或产品的成本来确认成本。
综上所述,网络公司在2023年的收入应该包括实际收到的佣金(300,000元)减去返还给用户的积分对价(192,000元),即108,000元(如果考虑到年底前未使用的积分可能需要调整)。成本则根据实际兑换礼品的成本来计量。这部分返还的积分应该认为是支付给客户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