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超市是否在销售前从第三方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因此,判断超市是否在销售前从第三方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超市是否自第三方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 2. 超市是否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超市向客户提供服务。 3. 超市是否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如果超市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可以认为超市在销售前从第三方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