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当披露与套期会计有关的下列信息:(一)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及如何应用该策略来管理风险;(二)企业的套期活动可能对其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三)套期会计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企业在披露套期会计相关信息时,应当合理确定披露的详细程度、披露的重点、恰当的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需要额外的说明以评估企业披露的定量信息。企业按照本准则要求所确定的信息披露汇总或分解水平应当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所使用的汇总或分解水平相同。
在上述情况中,甲公司管理层不配合提供某一客户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注册会计师更换另一样本实施函证。这种做法可能不恰当,因为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对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不配合函证或有选择性地删减函证信息等情况,应当询问原因并进行分析判断,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并评价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舞弊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的影响。
此外,根据证券行业会计监管规定与案例汇编,注册会计师在函证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对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不配合函证或有选择性地删减函证信息等情况,应当询问原因并进行分析判断,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并评价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舞弊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的影响。在本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未对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可能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而可能影响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的做法可能不恰当,因为其未对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可能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而可能影响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恰当的做法应该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账户进行函证,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