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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产产品用于招待的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
自产产品用于招待的账务处理

当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时,会计处理通常涉及视同销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这种行为需要按照产品正常销售的价格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同时计算相应的增值税。由于产品未实际对外销售,因此这部分收入和成本会在账面上体现为内部交易,不涉及现金流的变动。

会计分录如下:

  1. 计算视同销售的收入和销项税额:
  2. 假设产品成本为C,市场价格为S,销项税率为V。
  3. 视同销售收入 = S
  4. 视同销项税额 = S * V

  5. 做会计分录:

  6.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S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S * V
  7. 借:主营业务成本 C 贷:库存商品 C

  8. 对于企业所得税处理,这部分视同销售的收入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部分以及收入60%的两者孰低原则,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并对超出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请注意,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