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单项交易,如果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而不是忽略这些差异。
例如,当企业因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新旧衔接方面,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回顾性地应用这一会计处理,调整之前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