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表时,剩余股权损益部分要计入盈余公积的准则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当企业处置部分股权投资导致丧失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时,剩余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如果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在这一转换过程中,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这意味着,如果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原本应计入盈余公积,那么在处置股权后,这部分损益应当转为当期投资收益,进而可能影响盈余公积的计算和结转。具体会计处理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