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后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减值后的折旧年限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如果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减值后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应当在未来期间以减值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按照原折旧政策和折旧方法继续计提,直至报废或处置。因此,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在减值后不会直接改变,但折旧基数会变更为减记后的账面价值。如果之后的期间内,固定资产的经济状况改善,原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但可以调整预计净残值,前提是不超过账面价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