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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租赁豁免有什么处理办法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租金减让,如果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且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那么可以适用简化处理方法。但如果租金减让既涉及2022年6月30日之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也包括2022年6月30日之后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那么不应适用简化处理,应当按照租赁变更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

2021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对适用条件进行了调整。如果在该通知发布后,符合条件的租金减让可以采用简化方法,并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追溯调整。

因此,具体处理办法取决于租金减让的细节,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如果符合简化处理条件,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减免期间冲减相关费用。如果不符合简化处理条件,承租人则需要按照租赁变更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调整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