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怎么理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的规定,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这意味着在计算投资收益时,不是简单地按被投资单位未经调整的净利润来计算,而是要根据以下步骤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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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基础:首先,投资方需要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通常涉及对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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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净利润:然后,投资方需要将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调整到与这个公允价值基础相一致。例如,如果被投资单位的资产或负债在后续期间发生了公允价值变动,而这些变动在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中未体现为损益,则投资方需要根据其持股比例调整这部分变动对净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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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投资收益:最后,投资方根据调整后的净利润份额确认投资收益,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调整后的净利润大于原账面价值,投资方会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反之,如果调整后的净利润小于原账面价值,投资方会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失。
这样的处理方式确保了投资方在权益法核算下,能够准确反映其对被投资单位的经济利益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