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如何抵消, 请举例说明
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比例进行抵销。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一过程:
假设投资企业A公司持有联营企业B公司40%的股权,并且在本年度,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了一批商品,售价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截至年末,B公司尚未对外销售这批商品,因此形成了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200万元(1000万元售价 - 800万元成本)。
在计算A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时,需要抵销这部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A公司应享有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为200万元的40%,即8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 首先,A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和成本,不影响投资收益。
- 然后,在计算投资收益时,A公司需要调整B公司的净利润,减少80万元,以反映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影响。
- 因此,A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将基于B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即减少了80万元的净利润。
会计分录如下(简化表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万元 贷:投资收益 80万元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小于80万元,A公司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抵销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那么A公司将抵销80万元,剩余的20万元不会进一步抵销,而是保留在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中。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小于80万元,比如只有50万元,那么A公司仅需抵销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剩余30万元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不再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