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租金减让,如果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且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那么可以适用简化处理方法。简化处理的会计分录
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租金减让,如果满足《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中提到的条件,即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且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这一条件,承租人可以选择简化处理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 将租金减让部分直接冲减已确认的租赁负债。
- 如果租金减让影响到已确认的使用权资产,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 对于已确认的费用,根据租金减让情况相应减少当期的租赁费用。
简化处理的会计分录可能如下(假设租金减让金额为X,且租金通常在每个期间均匀支付):
借:租赁负债——未付租金(X) 贷:租赁负债——已付租金(X)
同时,如果使用权资产需要调整:
借:使用权资产(X)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X)
请注意,实际的会计分录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司的会计政策有所不同。此外,根据2021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如果租金减让涉及2022年6月30日之后的应付租赁付款额,那么不应适用简化处理,应当按照租赁变更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