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怎么做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的规定,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需要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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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差额) 贷:营业外收入(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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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方应按其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份额) 贷:投资收益(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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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投资方应按持股比例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应收股利(应分得的现金股利份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应分得的现金股利份额)
请注意,这里假设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已经调整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如果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还需要进一步调整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以反映这种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