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初始计量的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的规定,权益法下初始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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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现金取得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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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贷:股本(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差额)
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差额)
请注意,这里的会计处理假设不存在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果有,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