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0年,A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B公司收购其持有的T公司80%的股权,B公司承诺T公司20X0年至20X2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8亿元,如未实现累计业绩承诺,则以本次交易获得的A公司股份为限进行股份补偿。A公司与B公司、T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20X0年末,T公司经营成果符合预期,A公司预计其能够完成业绩承诺,故未确认与业绩补偿相关的或有对价。20X1年末,T公司经营业绩低于原预测净利润,A公司预计其可能无法完成累计业绩承诺,根据预计业绩计算B公司应补偿的股份,并将或有对价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20X2年末,对赌期结束,T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A公司与B公司的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B公司应以其所持有A公司股票2,000万股进行补偿。由于B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份被质押,因此一直未执行回购注销程序。A公司在20X3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将2,000万股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确认相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问题:A公司对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A公司对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不完全正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中包括或有对价。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如果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在20X0年末,由于A公司预计T公司能够完成业绩承诺,未确认与业绩补偿相关的或有对价是合理的。然而,20X1年末,当T公司业绩低于预期,A公司预计B公司将进行补偿时,应将或有对价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因为这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等效处理。
到了20X2年末,对赌期结束,B公司应补偿的股份确定,但由于股份被质押未能执行,A公司在20X3年将2,000万股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是符合准则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B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份长期未能解押并执行回购注销程序,A公司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这种状况对或有对价会计处理的影响,确保其会计处理反映了最新的事实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