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现金流量表怎么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票据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处理方式如下:
-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 如果贴现时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现金流入应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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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贴现时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现金流入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票据到期日,由于企业不涉及实际现金收付,现金流量表主表中不反映,但可在附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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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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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以背书转让的方式用银行承兑汇票购买原材料时,不涉及现金流量,因此不需要在现金流量表的主表中填报。这种情况下,背书转让可视作一种结算方式,而非现金的流入或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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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
- 票据到期时,如果出票人向银行付款,企业收到的现金应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同时偿还的短期借款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但这通常不会在现金流量表主表中同时体现,除非为了体现交易实质且不会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
综上所述,票据的处理取决于票据贴现时的会计处理和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以及票据的使用情况。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将相关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归入适当的现金流量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