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否需要抵消后按净额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列报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以净额列示。具体来说:
- 企业必须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 这些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要么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相关,要么虽然涉及不同的纳税主体,但在未来转回期间,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通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满足上述条件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可以以净额列示。然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除非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否则一般不允许一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与另一方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相互抵销。
因此,是否需要抵消并按净额列示,需要基于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如果不符合,它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时,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还需要考虑相关会计准则的最新解释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