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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如何理解和计算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

承租人在会计处理中对于租赁负债的确认与计量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根据该准则第二十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租赁期开始日,根据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并在后续计量中根据实质固定付款额的变动进行调整,当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而租赁负债仍需调减时,剩余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根据第五十五条披露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未来潜在现金流出、租赁导致的限制或承诺等信息。与租赁有关的披露信息应当包含在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根据第五十四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的要求进一步详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