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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下如何判断定制业务的合格收款权与收入确认
对于定制化的系统集成业务,不可替代用途基本上好判断,关于合格收款权:假设一个合同,预估毛利率20%,如果客户违约,我能收回含毛利的款项,那肯定满足合格收款权。但是如果我仅能就已发生的成本获得补偿,也就是中途客户不要了我赚不了钱,只能全做完才能取得毛利部分。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合格收款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章确认-第九条,在确定收入的确认时,如果履约义务产出的产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并且企业在合同期内有权收取其已完成履约部分的款项,企业应当在指定的履约期间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履约义务产品的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客户为满足其特定需求而订购的产品,在生产或者未完成状态不能被企业在其他用途上使用或重新配置给其他客户。

关于您提到的合资格收款权:如果客户违约,您能收回包含毛利的款项,这表明企业有权收取其已完成履约部分的款项,是符合确认收入的合资格转让收款权的要求的。

然而,如果您只能获得已发生成本的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客户中途决定不继续履行合同,您不能获得任何毛利,则情况不同。这种情况通常不满足合资格收款权的要求,因为企业不可能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到预计合同应有的总利润,只有在完成整个合同履约过程后,顾客付清所有款项,企业才能取得毛利。

因此,在您描述的情景下,若企业不能在客户中途终止合同时,获得除已发生成本之外的额外补偿(包括预计的毛利),这不符合收入确认时的合资格收款权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企业只能在履行完成并将控制权转移给顾客后,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