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期末存在大额未弥补亏损,近年来一直亏损,而且短期内没有改善(即未来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有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都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租赁,使用权资产需要全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租赁负债也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确认的金额以该租赁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公司期末存在大额未弥补亏损,近年来一直亏损,而且短期内没有改善的情况下,即未来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发生的租赁造成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使用权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对于租赁负债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于公司未来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原则上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确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可以确认相应限额内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考虑到公司目前并没有这样的预期,因此不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