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直盈利,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使用权资产是否需要全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租赁负债是否全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不是按租赁事项产生的纳税差异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四章 确认-第十条,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对于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这类涉及暂时性差异的科目,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于公司一直盈利,预计未来仍然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照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来说,对于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这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按照这种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对于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这种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根据准则规定,公司应当全额确认使用权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租赁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仅仅是基于租赁事项产生的纳税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