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拟将持有的应收账款拿去做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保理),在12月31日之前已经通过内部决策 履行了三重一大流程,但因为银行授信到期,所以实际办理需要到次年1月份。在12月31日的报表列报,我们可否将准备用于做应收账款保理的这部分应收账款重分类为金融资产 ? 因为在12月31日 我们的持有目的发生改变 持有目的不在是收取合同现金流 而是用于出售。 所以应当在金融资产列报。该事项我咨询过两个事务所,天职的回复是有管理层决策就可以 ;但是中天运给我的回复是必须签署保理合同,可否请各位老师帮我解答一下: 中天运的说法是否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并且金融资产的合同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则该金融资产可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在您提供的情况下,企业已经通过内部的“三重一大”流程决定将应收账款用于资产证券化,表明管理层的持有目的在财务报告日已经发生改变,即持有目的不再是为了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是用于出售。依据这个持有目的的改变,如果尚未形成正式的保理合同,企业需要综合评估是否可以调整其应收账款的分类。尽管决策已经作出,但是否签署正式合同将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和相关会计处理的实质性变化。
天职事务所的建议认为,管理层决策是重分类的依据之一,而中天运事务所则认为需要签署正式的保理合同,两者对于资产分类变化时点的理解存在差异。按照严格的会计处理原则,如果在报告日企业尚未签署保理合同,则可能尚未满足初始确认新金融资产或终止确认原有金融资产的条件,因此中天运事务所的建议较为谨慎。不过,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例如管理层决策的内容和实质、企业内部决策的执行程度与影响等,进行综合判断。建议与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详细沟通,考虑相关的风险以及会计政策的一贯性,并据此作出合理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