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允许客户在未来一定时间内有权退回商品的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应按照预期不会被退回的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在结转成本时,企业应考虑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和收回成本,据此确认一项资产,并按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相关成本后的净额结转成本。
例如,如果企业销售了100万元的商品,预期会有10%的退货率,那么企业应按90万元确认收入,同时确认10万元的预计负债。如果商品的成本为80万元,企业应按72万元(80万元减去预计退货商品的成本8万元)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重新估计退货情况,如有变化,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在涉及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还需要根据退货政策调整销项税额或递延收益。如果发生实际退货,企业应冲减已确认的收入和成本,并相应调整增值税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