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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设备的进项税抵扣规则详解
融资租赁设备 进项税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果设备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通常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这意味着,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其中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然而,如果设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那么相应的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直接支付给融资性售后回租方的与该笔售后回租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在处理这类业务时,承租人应按照会计准则,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不可抵扣的部分则可能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税法执行。